景德镇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单位、卫生村(社区)等卫生创建活动,推动全社会健康环境改善、健康服务优化、健康教育普及和健康行为养成。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