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