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镇和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将其病死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

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在指定区域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