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