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条有效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