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分布和地域环境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