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