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依据国家有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