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