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