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