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经营、运输没有粘贴检疫合格标志的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