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以及养殖档案信息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设施,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并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