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