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消防器材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和设置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使用具有阻燃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材料未进行燃烧性能检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线路检测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