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