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另行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