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另行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