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三)加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实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劝阻、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住宅物业管理主体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