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实施风险整治和重点行业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基层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充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工作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