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