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