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及能源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