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