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