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移交危险废物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