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随意丢弃、倾倒、填埋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