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