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