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管理,严格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