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卫生健康及能源等主管部门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