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设有实验室的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等固体废物,依法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和过期、失效等药剂应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填埋。

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