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八条有效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