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