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与农牧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