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收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密闭式工具运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一同处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