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