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和能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等情况,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