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严格管理。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使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纳入年度生产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纳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依法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