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