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