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