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