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购买相应的保险。确需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向志愿者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并事先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