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与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知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