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第五章 集体建房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建房的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建设方案、落实用地来源、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分配住宅、回收宅基地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集体建设房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