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第五章 集体建房第三十五条有效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乡村风貌导则。建房规模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需求上浮一定幅度进行建设和预留,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