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房村民应当选择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订立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承建方不得为未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村民建房提供施工服务。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