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民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均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规定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