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房村民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使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鼓励使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引导村民建设功能现代化、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宅。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