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总站,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人大代表联络总站、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根据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园区)内,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

在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楼宇等处,可以分设人大代表联络点。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