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应当参与、支持、配合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和工作,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